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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作物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

  事项名称:农作物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

  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第二十条、第二十六条。

  申请条件: 

  (一)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

  1、生产常规种子(含原种)和杂交亲本种子的,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;生产杂交种子的,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;

  2、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和种子烘干设备;

  3、有必要的仓储设施;

  4、种子检验人员(省级发证)2名以上,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。

  (二)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

  1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;

  2、有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,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;

  3、有2名以种子质量检验人员(省级发证);

  4、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。

  (三)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

  1、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;

  2、有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;

  3、1名种子质量检验人员(省级发证)。

  (二)栽培种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》

  1、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;

  2、检验人员1名(省级农业部门发证)以上、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;

  3、有必要的灭菌、接种、培养、贮存等设备和场所,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;

  4、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《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》要求。

  办理材料: 

  1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。

  2、种子检验人员、贮藏保管人员、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。

  3、种子检验仪器、加工设备、仓储设施清单、照片及产权证明。

  4、种子生产基地和经营场所照片。

  5、生产种子品种介绍,授权品种转让合同。

  6、前置件: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。

  办理程序:

  1、申请: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表提出申请,填报审核审批表。

  2、受理:市种子管理处。种子生产、经营者提交申报材料。

  3、现场勘验:市种子管理处。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。提出整改或初审意见。

  4、审核:市农委法规科

  5、审批:市农委领导签批。

  6、发证:《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》、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》。 

  办理时限:7个工作日

  办理地址:市农业委员会

  联系电话:0464-8276717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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