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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、变更举办者的核准

  事项名称: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、变更举办者的核准

  办理依据: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二十三条“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,年龄可以适当放宽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。”

  第五十四条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” 

  申请条件:

  (1)校长的聘任,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,年龄可以适当放宽;

  (2)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并进行财务清算,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;

  (3)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,应当具有法人资格;是个人的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办理材料:

  (1)举办者提出申请报告;

  (2)学校财务清算证明文件;

  (3)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同意文件;

  (4)举办者或者校长的身份、学历、职称、履历等证明文件。 

  办理流程:

  (1)申请人到市教育局(职成民办教育科)提出申请;

  (2)受理后,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;

  (3)受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,报主管领导审签;

  (4)核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。

  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

  办理地址: 市教育局

  联系电话:0464-8261354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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