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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审批

  事项名称: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审批

  办理依据: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》;
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》;

  3、国家其它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申请条件: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,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。  

  办理材料:

  1、设立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申请书;

  2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
  3、投资各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关于项目的核准文件;

  4、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、合作企业协议、合同和章程;

  5、合资、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、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任职、身份证明文件;

  6、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境外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交身份、履历情况证明文件,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);

  7、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名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正,并经我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(港澳台地区只提供当地公证机关的公正文件,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);

  8、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(如有外文需提供翻译件);

  9、境外投资方委托境内企业或个人接收文件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;

  10、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产权证明,若租赁场地,须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场地产权证明;

  11、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,应按照规定提供进出口产品目录,有零售店面的企业应提供省商务厅许可文件。

  12、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前,须提供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》;

  13、实物投资清单、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及技术转让(引进)合同等合资、合作合同的相关附件;

  14、规划、土地、环保、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意见(视申办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);

  15、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(涉及须国家综合平衡的、许可证配额管理产品或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》中限制类项目时),以及特殊行业医药、烟草、种子等,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;

  16、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它投资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出资时,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;

  17、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,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,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、有效状况及技术特性、实用价值、作价的计算根据、与中方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;

  18、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且无形资产的累计作价金额超过合资、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%的,须提交省级以上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认定文件;

  19、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。

  办理程序:

  1、受理。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,做出受理、不受理决定。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;

  2、审核。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;

  3、审批。受理人、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,并报审批人审批。

  办理地址:市招商办

  办结时限:材料齐全,60个工作日(不含打证)。

  联系电话:0464-8663322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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